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精神,我市《关于提高我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和副局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穗老字〔2003〕142号)规定:“特需经费提高后,其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不变,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因此特需经费和参观工农业生产费应该由单位统一掌握,不能发放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