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释疑解惑

关于可否将参观工农业生产费、特需经费发放给老干部个人的问题

撰写时间: 2015-07-21 浏览次数: - 来源: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精神,我市《关于提高我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和副局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穗老字〔2003〕142号)规定:“特需经费提高后,其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不变,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因此特需经费和参观工农业生产费应该由单位统一掌握,不能发放给个人。

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网站
copyright©2021 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
粤ICP备18098919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30号
               
您是访问本站的第-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