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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2015-07-16 | 浏览次数: | - | 来源: |
各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对在本省内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管理费标准和使用范围作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管理费标准,安置在大城市的每人每年800元。在中等城市的每人每年700元,在县城镇的每人每年600元。管理费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拨付给接收单位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日常的生活管理如公共场所的卫生、水电、订购学习资料等的费用开支;其他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健康疗养及外出参观等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支付。到外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按外省规定的标准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