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写时间: | 2015-07-16 | 浏览次数: | - | 来源: |
各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最近,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继续保留的原地区工资补贴(地区差)能否与离休费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干部的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原七类以上工资区地区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5号)精神,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仍继续保留的原地区工资补贴(地区差),可与本人的离休费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干部的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人退发[1992]3号文件关于“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的精神,各地、各单位在贯彻粤府[1996]13号文件时,给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也应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干部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今后,凡是根据国家和省委有关规定给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均可按照上述办法,作为计发离休干部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