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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15-07-16 浏览次数: - 来源:

  穗办[1997)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给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增发原则。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应在政治、生活等待遇方面给予“特殊照顾”。通过增发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补助金,逐步做到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基本持平。

  二、增发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35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300元;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250元;1945年9月3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200元。

  三、发放办法。市直各企业单位。先核准本企业离休人员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每人每月应发放的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委老干部局核定并按季将离休补助金发给各单位(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另行通知)。.

  四、今后我市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补助金的调整,参照我市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增长水平,按照大体相当的原则,由市统一规定、统一标准、同时调整,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的正常调整。

  五、各区、县级市原则上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县级市研究确定。

  这次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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