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市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关于我市工资额达到行政十五级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15-07-16 浏览次数: - 来源:

  穗老字[1997]11号

  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解决我市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穗文[1989]16号)规定,我市1985年工资改革前是行政十五级的离休干部已全部享受厅(局)级优诊医疗待遇。目前我市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额标准达到行政十五级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共66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48人,企业18人),尚未享受优诊医疗待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4]13号)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精神,经与市公医办、市保健办研究,认为这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为数不多的离休干部已进入离龄期,疾病高发期,且工资额已达到行政十五级以上,可与行政十五级离休干部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市委同意这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厅(局)级优诊医疗待遇。请有关单位到市公医办办理手续。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网站
copyright©2021 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
粤ICP备18098919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30号
               
您是访问本站的第-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