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写时间: | 2015-07-16 | 浏览次数: | - | 来源: |
穗人薪字[1995]14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计发基数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执行。其中,属于我省贯彻上述文件规定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按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发放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文从1993年10月1日执行。
附件:
1.民政部、财政部《关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牲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次性抚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l、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私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
民优发[199l]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构成有了变化。现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的项目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死亡后。按以下项目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队离休干部包括:
(一)离休时的工资;
(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23元生活补贴费(即将原来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的30元生活补贴费减发7元);
(四)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规定,随在职干部工资结构调整而增加的工资待遇即团职以下(含团职)30元。师职35号,军职以上(含军职)40元;
(五)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和军龄薪金。
军队退休干部包括:
l、退休时全额工资;
2、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3、按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
4、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和军龄薪金。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
(一)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
(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
(四)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参加工资改革以后批准离退休的军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和按上述一、二条有关文件规定本人已增加的离退休费。
四、上述离休、退休干部领取的离退休工资中有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的,在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也应计算在内。
五、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比照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附件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民优发[199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最近,国务院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做了调整,一些单位和民政部门询问这些新增加的离退休费是否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经与人事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第44号)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元,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补偿问题的通知>([1991]后财字第321号)规定,给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0元,离退休职工和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6元。上列各项均列入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及<军队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301号)对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二、今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三、上述规定。从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起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