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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已故市属企业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基本程序

撰写时间: 2015-07-21 浏览次数: - 来源:

  (一)各单位为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第一次申报生活困难补贴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市直企业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3份);2.离休干部的离休证(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无收入证明。申报单位不能完整提供上述材料的,我局将不予受理;待补齐上述材料,从批准时间的次月开始计发生活困难补助。

(二)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5日前提供领取生活困难补贴的企业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存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供)。逾期未提供证明的,将暂停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三)各单位申报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的相关文件、表格及经费标准等材料,可从我局直管处的电子邮箱内下载(邮箱名:LG83560780@163.com,密码:8356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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